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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宁彬与樊友明、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彬,樊友明,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243号原告:宁彬,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樊友明,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联合村12号。法定代表人:周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红鹰,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85号。负责人:林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丹,系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宁彬诉被告樊友明、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宁彬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彬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金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涂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