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银川汇丰恒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袁晓斌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银川汇丰恒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袁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119号申请人:银川汇丰恒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CBD金融中心第11层1106室。法定代表人:张翔。委托代理人:王燕,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振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晓斌,男,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申请人诉称,2017年1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90天,利息共计15万;如借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未能如约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被申请人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后10日内按约定以被申请人持有的相应西安微纳传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股权代偿,否则被申请人应当自借款期限届满的次日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2017年1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指定的账户(户名:袁晓斌,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影路支行,账号:62×××64)转入500万元人民币。90日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既没有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也没有以其持有的相应的西安微纳传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股权代偿。现申请人已经依约提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名下持有的西安微纳传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800万元,被申请人共持有59.5789%)14.8684%(对应注册资本564.9992万元人民币)的股权予以查封。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6000000元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银川汇丰恒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袁晓斌名下持有的西安微纳传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800万元,被申请人共持有59.5789%)14.8684%(对应注册资本564.9992万元人民币)的股权予以查封。以上股权查封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 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镇珲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娅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