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39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支行与宋涛、湖北华融嘉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支行,宋涛,湖北华融嘉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襄州区双丰收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3986号之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支行。住所地: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交通路*号。法定代表人:邓泽涛,襄州区邮政储蓄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华伟、成章凯。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涛,男,196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湖北华融嘉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樊城区沿江大道**号汉江明珠城*******号。负责人:张开杰。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双丰收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襄州区张家集镇周垱村。负责人:宋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支行与被告宋涛、湖北华融嘉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襄州区双丰收农机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支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梦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