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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6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明亮与邵正科、孙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亮,邵正科,孙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6952号原告:王明亮,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吏、孙慧,浙江萍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正科,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孙婧,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王明亮与被告邵正科、孙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明亮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亮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预收1762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明亮负担。审 判 员 沈光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