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曾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761号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明,董事长。被申请人曾荣,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洪江市。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曾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开办的洪江市华森颐雅轩原木家具厂在洪江市黔城镇人民政府的办公家具款25万元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荣所开办的洪江市华森颐雅轩原木家具厂在洪江市黔城镇人民政府的办公家具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红卫人民陪审员 杨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师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陶婷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