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5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刘卫华、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5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华,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生,住郸城县。。被执行人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53885157Q,住所地:郸城县东环路37号。法定代表人:仵树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振华,男,该单位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卫华与被执行人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要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25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展 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贾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