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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遒毅与李燕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遒毅,李燕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遒毅,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李燕福,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张遒毅与李燕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燕福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张遒毅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74,260元。本院轮候查封了李燕福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北环俊景小区04地块3栋3单元1层4号房产。张遒毅未能提供李燕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李燕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凤敏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