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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30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彩琴、李永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方彩琴,李永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30民初507号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县营根镇海榆路***号。法定代表人:卓令会,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廷孝,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方彩琴,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壮族,现住海南省琼中县。被告:李永坚,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中县。原告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彩琴、李永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廷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彩琴、李永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彩琴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8475.63元以及利息,利息应计至实际还清债务之时为止(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时间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4%计算。暂计至2017年6月21日,被告方彩琴拖欠原告债务利息165.6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8641.27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永坚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有关的诉讼保全费、诉讼费以及原告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方彩琴因建房需要,于2015年4月15日向原告申请贷款30000元,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按年等额还本。贷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贷款年利率9.72%。被告方彩琴与原告签订《海南农村信用社”一小通”最高额贷款合同》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告方彩琴发放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整。被告李永坚系被告方彩琴的合法配偶,对于配偶方彩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申请的贷款债务,被告李永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彩琴、李永坚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被告方彩琴、李永坚身份证、方彩琴和李永坚结婚证;3、《海南农村信用社”一小通”最高额贷款合同》、《个人借款申请书》;4、借款人方彩琴账户明细、还款流水、欠账明细,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被告方彩琴借款的事实,且被告李永坚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来源合法,予以采信。被告未到庭,无法当庭发表质证意见;被告亦未向本庭提交质证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方彩琴因建房需要,于2015年4月15日向原告申请贷款30000元,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按年等额还本。贷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贷款年利率9.72%。被告方彩琴与原告签订《海南农村信用社”一小通”最高额贷款合同》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告方彩琴发放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整。被告李永坚系被告方彩琴的合法配偶,为被告方彩琴向原告申请贷款30000元做担保人。被告方彩琴自2017年6月21日起违反合同约定条款,出现拖欠贷款本息行为,截止2017年6月21日,方彩琴尚拖欠原告贷款本金28475.63元,利息165.6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8641.27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海南农村信用社”一小通”最高额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方彩琴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永坚为方彩琴提供担保,故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彩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475.63元、利息165.64元(算至2017年6月21日)。2017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4.4%继续计算,直算至被告方彩琴还清原告的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李永坚对被告方彩琴的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方彩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慧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雪刚书 记 员 谭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