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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与徐善义、欧冬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徐善义,欧冬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99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11179。负责人:郭跃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善义,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欧冬冬,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诉被告徐善义、欧冬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 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常宇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