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9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仔支行与丘武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仔支行,丘武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606号原告: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仔支行。地址:广东省翁源县坝仔镇建设路102号。负责人:郭天福,男,成年,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健,男,成年,该支行职员。被告:丘武泉,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原告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仔支行与被告丘武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仔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仔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仔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2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4.35元,由原告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仔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东杰人民陪审员 苏春好人民陪审员 许泽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