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湖南爱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龚海玲等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402号湖南爱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龚海玲、唐国志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以及对你单位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保全措施:一、2017年9月1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告龚海玲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8号新芦淞服装(都市)工业园68栋1202号(所有权证编号:1000623077号)、102号(所有权证编号:1000623039号)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二、2017年9月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你单位提供担保的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天雅国际服装大厦1405号、1406号、1411号(所有权证编号:1000128664号)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你单位需要续行保全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告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