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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213号之一肖某某申请执行苏某某、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苏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性,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苏某某,女性,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樊某某,男性,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执行肖某某与苏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需中止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同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陕0924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波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方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