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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仇海飞与合肥龙兴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海飞,合肥龙兴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942号原告:仇海飞,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声颖,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龙兴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54033X。法定代表人:方明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宝,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仇海飞与被告合肥龙兴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仇海飞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仇海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仇海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计639元,由仇海飞负担。审判员  余益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文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