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美军与李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军,李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84号申请人:王美军,男,汉族,现住址东胜区。被执行人:李建中,男,汉族,现住址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王美军与李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建中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的,保全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白向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