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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紫荆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斗门第一分公司与周晓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紫荆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斗门第一分公司,周晓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766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紫荆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斗门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藤二路南藤业富濠广场一期三栋5单元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5563105XJ。负责人:赵旭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波,广东星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娟,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紫荆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斗门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周晓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紫荆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斗门第一分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紫荆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斗门第一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紫荆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斗门第一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改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惠琼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