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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谷安平与周晓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安平,周晓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472号原告谷安平。委托代理人王彬华,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晓仁。委托代理人吴飞飞,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沈敏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东平,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安平诉被告周晓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安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谷安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谷安平负担。审判员  吴荣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