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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725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仁青与周应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青,周应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囊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725执2号申请执行人:仁青,男,1975年1月12日生,住囊谦县香达镇前买村能日哇队2。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周应洪,男,1963年11月13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黄金镇桥坝村7组。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执行仁青与周应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应洪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青2725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玉 康助理审判员 成林更松助理审判员 江羊旺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俄金旺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