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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玉亮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玉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783号罪犯徐玉亮(化名孙庆),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登记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原籍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捕前住吉林省白山市。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作出(2012)东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玉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85897元。自2012年12月6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鲁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5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对罪犯徐玉亮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徐玉亮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徐玉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表扬奖励六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玉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4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凯青审 判 员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宗光书 记 员 崔晓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