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8执恢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西安市鄠邑区粮油总公司华梁建筑队与西安市鄠邑区涝店镇里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鄠邑区粮油总公司华梁建筑队,西安市鄠邑区涝店镇里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8执恢3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粮油总公司华梁建筑队。法定代表人:辛列过,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涝店镇里贤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学良,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粮油总公司华梁建筑队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涝店镇里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89100元,下欠款项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恢35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按原法律文书履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弋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