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海金与游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海金,游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唐海金,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务农,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游智辉,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唐海金与被执行人游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湘068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海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完全履行义务。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682执2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