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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林、庄仕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林,庄仕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881号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姚敏。被告:王林,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庄仕菊,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庄仕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