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水城县小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水城县小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贺建明,夏匡燚,夏翌航,刘玉华,夏虎翼,夏虎经,夏虎跃,夏泽野瑞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终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城县小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阿戛乡仲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200007613731436法定代表人:吕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星,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11481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世纪金源财富中心E栋10楼和11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7540418-5。法定代表人:游长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伏良,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住址:江西省高安市,系该公司法务科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建明,男,汉族,1971年6月10日生,住江西省,委托代理人:张荣斗,系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11047150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夏匡燚,男,汉族,1992年8月8日生,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审第三人:夏翌航,男,汉族,1999年8月8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法定代理人:雷某,女,汉族,1962年2月26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第三人:刘玉华,女,汉族,1943年9月9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审第三人:夏虎翼,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审第三人:夏虎经,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审第三人:夏虎跃,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审第三人:夏泽野瑞,男,汉族,1997年10月1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上诉人水城县小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建明,原审第三人夏匡燚、夏翌航、刘玉华、夏虎跃、夏虎经、夏虎翼、夏泽野瑞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民商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民商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水城县小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00元,上诉人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朝国审判员 李道鸿审判员 彭 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鸿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