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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5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兴义市万鑫源汽配经营部与张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义市万鑫源汽配经营部,张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5566号原告:兴义市万鑫源汽配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兴义市黄草办胜利社区胜利西路(北春幼儿园斜对面)。经营者:许世跃,男,1985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现住兴义市(北春幼儿园斜对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赛,男,198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兴义市。原告兴义市万鑫源汽配经营部与被告张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1日与(2017)黔2301民初5565号案件合并调解,兴义市万鑫源汽配经营部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本案纠纷已与另案合并调解处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义市万鑫源汽配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义市万鑫源汽配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王明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丽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