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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伍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伍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3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伍,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安徽省濉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1日5时6分许,被告人王伍驾驶车牌号为浙F×××××中型厢式货车,途经本县新市镇环城西路与文昌路交叉路口处时,与被害人沈某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沈某胸部闭合性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德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伍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伍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沈某家属人民币46.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沈某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犯罪记录查询、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证明、出警单、火化证明、证人易某、何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尸体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伍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伍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