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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宝振、陈丽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宝振,陈丽琼,福建恒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8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宝振,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陈丽琼,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福建恒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法定代表人:郑本城,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2017)闽0305执18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福建恒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一千七百九十七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恒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一千七百九十七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柳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