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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5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关于龙美宽与胡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美宽,胡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1287号原告龙美宽,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胡友文,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住永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美宽与被告胡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美宽于2017年9月1日,以被告胡友文下落不明,不能查清本案事实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美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美宽承担。审判员  刘远高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宇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