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关于龙美宽与胡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美宽,胡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1287号原告龙美宽,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胡友文,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住永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美宽与被告胡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美宽于2017年9月1日,以被告胡友文下落不明,不能查清本案事实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美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美宽承担。审判员 刘远高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宇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