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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47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孙淑彩与巩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彩,巩义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4700号之一原告:孙淑彩,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东,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义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巩义市人民路117号。组织机构代码:41628314-7。法定代表人:乔来军,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定文,该院医务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淑彩与被告巩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庆文人民陪审员  张爱梅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