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47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孙淑彩与巩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彩,巩义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4700号之一原告:孙淑彩,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东,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义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巩义市人民路117号。组织机构代码:41628314-7。法定代表人:乔来军,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定文,该院医务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淑彩与被告巩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庆文人民陪审员 张爱梅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