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屈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屈顺华,曾金花,刘兴芝,井冈山市井之绿特产有限公司,黄准繁,刘祥凤,李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88号申请执行人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冠瑞商业城17-22号,组织机构代码55088779-3。法定代表人郭春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振邦,男,该行客户经理,住。被执行人屈顺华,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曾金花,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刘兴芝,男,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井冈山市井之绿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883547-1。法定代表人:黄准繁,经理。被执行人黄准繁,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刘祥凤,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李金平,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本院在执行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屈顺华、曾金花、刘兴芝、井冈山市井之绿特产有限公司、黄准繁、刘祥凤、李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81执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黄彬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