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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建西与赵杰、王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西,赵杰,王敏,赵亮亮,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乐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990号原告:赵建西,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文水,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杰,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王敏,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赵亮亮,男,199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经济开发区富强路北侧、中兴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4144067Q。法定代表人:赵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飞,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乐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办事处富颍路66号安徽思杰食品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756357994(1-1)。法定代表人:赵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西诉被告赵杰、王敏、赵亮亮、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乐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庭外调解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赵建西负担。审 判 长  曾兆强人民陪审员  赵友坤人民陪审员  锁青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董方方书 记 员  王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