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美观与张伟光、刘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观,张伟光,刘红伟,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2073号原告:周美观,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光,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庆,系张伟光的哥哥,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红伟,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九江市开发区。第三人张:张伟明,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修水县义宁镇凤凰山路**号。身份证号码3604241980********。第三人:罗红,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美观与被告张伟光、刘红伟、第三人张伟明、罗红���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金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匡俊发、魏长秀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美观于2017年9月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3元,减半收取2806.5元,由原告周美观负担。审 判 长 朱金鑫人民陪审员 魏长秀人民陪审员 匡俊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