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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杨芳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杨芳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8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杨芳得,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03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芳得名下位于本市高新区紫薇花园20号楼6幢10201号房产(所有权证号:1075104004-3_1-6-10201),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8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