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定华与赵忠武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定华,赵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郑定华,男,1967年10月11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赵忠武,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郑定华与赵忠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76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76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姚俊峰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