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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定华与赵忠武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定华,赵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郑定华,男,1967年10月11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赵忠武,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郑定华与赵忠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76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76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姚俊峰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