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潍坊龙烨经贸有限公司、王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潍坊龙烨经贸有限公司,王艳萍,崔全波,蒋世祥,蒋鹏,张世玲,潍坊瀚轩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小工管业有限公司,潍坊瑞邦工贸有限公司,王长志,郭丽芹,赵龙,杨会慧,赵锡云,李红梅,王高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22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北海路113号。负责人:李相林,该行行长。被告:潍坊龙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宝通街156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艳萍,女,196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崔全波,男,196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蒋世祥,男,196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蒋鹏,男,198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张世玲,女,196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潍坊瀚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仓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赵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小工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州路3777号世茂国际办公楼1号楼1013A室。法定代表人:蒋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潍坊瑞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宏伟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长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长志,男,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郭丽芹,女,196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赵龙,男,198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杨会慧,女,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赵锡云,男,195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李红梅,女,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王高平,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潍坊市寒亭区。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告潍坊龙烨经贸有限公司、王艳萍、崔全波、蒋世祥、蒋鹏、张世玲、潍坊瀚轩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小工管业有限公司、潍坊瑞邦工贸有限公司、王长志、郭丽芹、赵龙、杨会慧、赵锡云、李红梅、王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00元,由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霄人民陪审员 周新扬人民陪审员 周庆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