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沈云惠申请执行郑常文案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3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云惠,郑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沈云惠,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村民。被执行人:郑常文,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村民。本院在执行沈云惠与郑常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常文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郑常文仅有银行存款10000多元,已作冻结和划拨,其他暂无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沈云惠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沈云惠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沈云惠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邦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吴力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