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伟、郭红梅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郭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2316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涟源市。辩护人郑燕燕、蔡文明,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红梅,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2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郭红梅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及其辩护人郑燕燕、被告人郭红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伟、郭红梅通过利用QQ,发布低价销售套牌汽车、二手汽车的虚假信息,用于骗取他人的购车款。2017年3月15日至同月17日,被害人彭某在晋江市罗山街道被上述方式先后骗走共计人民币9800元,后由被告人郭红梅取走上述钱款,钱款用于被告人陈伟、郭红梅的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陈伟退还人民币9800元给被害人彭某。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陈伟、郭红梅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科办事处大屋廉租房1313栋2单元302室被告人郭红梅的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手机、手机卡套、笔记本电脑、鸭舌帽及被告人陈伟持有的11张信用卡。经查,其中4张信用卡系被告人陈伟本人信用卡,另7张信用卡系他人信用卡。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陈伟被抓获时现场被扣押到的物品有三星手机、FARSH手机、BIMI手机、OPPO手机各一部,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6张手机卡套及上述11张信用卡;被告人郭红梅被扣押到OPPO手机一部及领取涉案款项时用于遮住脸部所用的鸭舌帽一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郭红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彭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财物入库清单,银行取款凭条,发还物品清单,收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凭条,手机通讯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物证6张手机卡套、鸭舌帽一顶,户籍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报告、羁押证明及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郭红梅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伟又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陈伟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伟、郭红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红梅系在被告人陈伟的指使下参与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庭审后,两被告人自愿向本院缴交罚金,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有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系初犯,建议予以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郭红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三、晋江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陈伟处扣押的7张他人的银行卡及从被告人陈伟、郭红梅处扣押的作案工具三星手机、FARSH手机、BIMI手机各一部,OPPO手机两部,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永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汝乔速录员 颜双妍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