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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6刑初84号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男,汉族,1991年9月23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起县院吴检刑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4日凌晨1时30分,被告人齐某酒后驾驶宁X号桑塔纳轿车从吴起县广电大楼院内出发向石油大厦行驶,当行驶至石油大厦处后掉头沿兴盛路长征街方向行驶准备回家,当行驶至兴盛路老城管局巷口处时被吴起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民警在处警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后移交至吴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当即对被告人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乙醇含量为112mg/lOOml,随后民警依法又将其带至吴起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陕西省吴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其血醇浓度为84.Olmg/lO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吴起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及机动车的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醉酒程���刚超过醉酒标准,且在凌晨人稀车少时段驾驶机动车,也未发生交通事故。综合上述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晟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