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王斌、XX、王萍、李顺江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王斌,XX,王萍,李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被执行人王斌。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萍。被执行人李顺江。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王斌、XX、王萍、李顺江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蒋亚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成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