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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王斌、XX、王萍、李顺江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王斌,XX,王萍,李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被执行人王斌。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萍。被执行人李顺江。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王斌、XX、王萍、李顺江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蒋亚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成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