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终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武奇、孙承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武奇,孙承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37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武奇,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韬,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84499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承梅,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羽生,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884330。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波,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杨武奇因与被上诉人孙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5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5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武奇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46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清明审判员 喻厚智审判员 袁波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范梦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