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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8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勇申请执行刘运生、陆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刘运生,陆志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801号之一申请人张勇。被执行人刘运生。被执行人陆志琴。关于张勇申请执行刘运生、陆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运生、陆志琴至今未履行,我院经查询,现该案被执行人刘运生、陆志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