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大连华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连中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大连华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连中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541号之一原告:孙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善权,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告:大连华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中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大连华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连中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16223元。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曲志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