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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大连华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连中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大连华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连中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541号之一原告:孙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善权,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告:大连华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中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大连华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连中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16223元。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曲志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