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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化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化斌,孙凤彪,陈自伟,邱志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954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被执行人刘化斌,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孙凤彪,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自伟,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邱志乾,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化斌、孙凤彪、陈自伟、邱志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化斌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7月25日本院依法对刘化斌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孙凤彪、陈自伟、邱志乾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9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