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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677号原告:李某,1980年10月2日生,住唐县。被告:王某,住唐县。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洪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