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677号原告:李某,1980年10月2日生,住唐县。被告:王某,住唐县。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洪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