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德诺世嘉(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百世嘉(上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百世嘉(上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德诺世嘉(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世嘉(上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196室。法定代表人:陈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一寒,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瑞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诺世嘉(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5号楼2层202室。法定代表人:王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瑞,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百世嘉(上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嘉公司)因与德诺世嘉(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诺世嘉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9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百世嘉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属于股东出资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不能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德诺世嘉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德诺世嘉公司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可以其住所地做为合同履行地。德诺世嘉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审法院作为该公司住所地的辖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昆仑审判员 胡 君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祁哲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