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梁宏林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梁宏,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39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负责人王福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清,系该支行业务部主任。被执行人:梁宏,男,汉族,个体,现住甘肃省。被执行人:林丽,女,汉族,个体,现住甘肃省。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与梁宏,林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梁宏,林丽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74688元未履行。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梁宏,林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现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布音 乌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