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仇海颖、刘俊涛与李小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涛,李小军,仇海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8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俊涛,男,1979年2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倩,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小军,1980年7月18日出生。原审第三人:仇海颖,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仇海颖之夫),1980年7月18日出生。上诉人刘俊涛因与被上诉人李小军及原审第三人仇海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8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俊涛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俊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俊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360元,减半收取21680元,由上诉人刘俊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立红审 判 员 杨 夏代理审判员 周艳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艳辉书 记 员 史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