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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狗胜与被申请人高德明、蒋晓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狗胜,高德明,蒋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财保107号申请人:赵狗胜,男,汉族,1946年8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高德明,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蒋晓燕,女,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申请人赵狗胜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在50万元内予以冻结或将永济市世纪花园35栋1单元2楼201室房屋及运城市盐湖区学院北路中段水晶名邸3B栋2单元3楼301室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赵狗胜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511041502220718213*的30000元存单及担保人赵红霞、李泽义所有的房权证号为:永政字第3131**号电机新区29栋2-102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高德明、蒋晓燕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高德明、蒋晓燕所有的位于永济市世纪花园35栋1单元2楼201号房屋及运城市盐湖区学院北路中段水晶名邸3B栋2单元3楼301号房屋,冻结、查封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二、冻结申请人赵狗胜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511041502220718213*的存单30000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三、查封担保人赵红霞、李泽义所有的位于电机新区9栋2-102的房权证号为:永政字第313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白玉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范海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