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瑞锋与李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锋,李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267号原告:陈瑞锋,男,1989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锋,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培,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福,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宝泉,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瑞锋与被告李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瑞锋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瑞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陈瑞锋负担。审判员 赵世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曹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