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再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季伟东、金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季伟东,金刚,金小娟,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再30号抗诉机关: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季伟东,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金刚,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金小娟,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原告季伟东诉原审被告金刚、金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8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检民(行)监[2017]33070000072号民事抗诉书,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所依据的证据虚假,对本案提出抗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浙07民抗1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2017年9月1日,原审原告季伟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审诉讼系虚假为由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季伟东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抗诉机关及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季伟东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4)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14040元,由原审原告季伟东负担。审 判 长  蒋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仕民人民陪审员  陈鹏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