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6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赵爱国、孙多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赵爱国,孙多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6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金衡宝路****号。法定代表人汤玲,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爱国,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宋家塘街道办事处昭阳路****号。被执行人:孙多娇,女,1988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宋家塘街道办事处昭阳路****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爱国、孙多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生效的(2016)湘052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842415.29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499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0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去向。经向本院辖区的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但未发现有存款登记记录。经向本院辖区的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爱国、孙多娇有相应的车辆登记记录。经向本院辖区的房产、国土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赵爱国、孙多娇共同所有的抵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座落于邵东县开发区皮具工贸园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7140011977、7140119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邵国用(2014)字第5760号)已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正在执行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权益、银行存款、分配权益、到期债权、机动车辆等其他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521执6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宁顶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