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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871号原告:王某,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个体户,住甘州区。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甘州区东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职业不详,住甘州区。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因被告付某下落不明,本院遂限期要求原告补交诉讼费并交纳公告费,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但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以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既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又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89元,退回原告王金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菊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省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